勞動
合同糾紛的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也就是說,無論你在仲裁期間是選擇用工地還是單位所在地,在向法院
起訴時,仍然可以做出選擇。這就發生了這樣一個問題:例如:公司所在地為北京,但指派員工到上海工作,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時,從便利角度考慮,選擇了在上海提起
勞動仲裁,沖裁裁決出來之后,員工覺得還滿意,但單位不服。這時,單位既可以向上海用工地的基層法院
起訴,也可以上單位所在地的北京基層法院
起訴。當然,單位也會考慮便利,向北京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
起訴的,這樣,員工常常是贏了仲裁,但又不得不到外地繼續參加訴訟,維權成本大增。很多情況下是,單位明知自己理虧,但就是要用完法律程序,增加員工的維權成本,反正單位不差這點錢嘛,就賭這口氣。如果遇到單位所在地和實際用工地不一致的情況時,員工選擇在自己所在地也即實際用工地申請仲裁,即使仲裁勝訴,我建議員工也應在收到裁決書后立即向當地基層法院提
起訴訟,將
起訴權保留在對自己便利的基層法院,這樣,因為公司在外地,收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會晚于員工的,即使單位向其所在地基層法院
起訴,也會晚于員工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分別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提
起訴訟的情況下,受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給先立案的法院。當然,如果單位沒有
起訴,過了訴訟其后,員工可以撤回
起訴,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如果單位拒不
執行,員工可申請強制
執行。二、去哪里申請
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
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上述
管轄地申請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
合同糾紛,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那里仲裁;在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之后,規定時間內就是去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這方面,《勞動法》第17條中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
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