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幾年?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
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
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
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顒?。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1、要有拒絕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
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2、
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
執行義務人本身無
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
執行,而不是拒不
執行。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
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
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
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
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
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
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
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
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
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對于不遵守法律規定的行為,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有一些爭議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決的,通常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必須當事人要履行,不履行的情況之下,構成刑法當中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