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對外債權是怎么規定的?《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1)合伙協議約定各合伙人對個人合伙的債權享有連帶權利,各合伙人可以對外主張個人合伙的全部債權。(2)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各合伙人對個人合伙的債權享有連帶權利,各單個合伙人應征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或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才可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向外主張全部債權。《物權法》第102條規定,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
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
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二、合伙人之間可以追償債務嗎合伙人之間可以追償債務。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為了合伙企業的債務,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了清償,理應向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但是在追償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1)追償主體適格。也就是說這種追償是合伙人內部的債務求償,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中的債務人是未向合伙企業清償企業債務或者少于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和如數清償的合伙人不是追償酌對象。(2)追償理由的充足和范圍確定。追償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業債務的債權人清償連帶債務時超過合伙企業內部確定的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追償的范圍也僅限于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3)追償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償權時,各個合伙人的債務份額已經確定。如果不能確定份額,已清償的合伙人是否超額清償就很難得到認定。(4)追償方式的選擇。一般情況下是自行催討追償,但也可以提
起訴訟追償。從實踐中來看,大多數是在自行催討無望的情況下,才選擇訴訟追償,但是直接選擇訴訟追償也是可以的。合伙人的認定應當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處理,特別對于債權收益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對照債權形成的原因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則還需要協商進行認定,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