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商標侵權罰款交給誰?
一、對于
商標侵權罰款交給誰?
對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逾期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3)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
二、
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
商標權行為: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
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
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行為,必須給他人的合法
商標使用權造成了侵犯,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了解,對于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