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名義簽訂
合同的后果一、冒用公司名義簽訂
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義簽訂
合同已經(jīng)構成無權代理,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遭到刑責。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民法典》將無權代理概括為三種表現(xiàn):未經(jīng)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jīng)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則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對狹義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見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71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币来艘?guī)定,就狹義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為訂立
合同行為而言,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處于未定狀態(tài),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追認,則該無權代理轉變?yōu)橛袡啻?,所?a href=hetongfa/>
合同對被代理人產(chǎn)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則所訂
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其民事責任,自應由無權代理人承擔。可見,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
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為效力待定
合同;就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則取決于
合同效力狀態(tài)的確定。三、《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些都是冒用公司名義簽訂
合同的后果,如果沒有構成經(jīng)濟犯罪的話,犯罪嫌疑人只需要背負民事責任,一旦涉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或者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產(chǎn)的,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