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父母情況證明材料1居民身份證。申請人(以及所有要繼承的人)和被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戶口簿,申請人的戶口薄,被繼承人已注銷戶口和身份證的,需要當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3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所在單位沒有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親屬關系證明。4親屬關系中涉及夫妻關系的應當提交《結婚證》原件或者夫妻關系證明。5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6關系人是外籍的,應提供護照,通行證或者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材料。7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8公證員根據公證事項需要提交的其它證件和證明材料。二、法律規定1、被繼承人死亡,則產生繼承。若所有繼承人對彼此身份沒有爭議的,可以去當地村民或居委開具家庭成員關系情況,若是有爭議的,則需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以解決糾紛。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百八十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
遺產的。而且在
遺產分配上一般是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只是如果能夠證明父母的經濟情況不容樂觀,并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話,那么,在繼承
遺產的時候,應該根據父母的實際情況進行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