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嚴重失職辭退我有賠償嗎?公司以嚴重失職辭退的是沒有賠償的,單位依據你嚴重失職,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二、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標準,以及事由來要求賠償,但涉及到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的行為,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變相理由來辭退員工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