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另訴傷殘賠償金可以嗎?可以,需要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對于物質損失的界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因此,殘疾賠償金不屬于與物質損失,未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所以不能就殘疾賠償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外,《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二、精神損害的賠償是怎么認定的?1、對于刑事案件無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都不會被法院受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到的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傷殘賠償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