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協商不續簽怎么賠償 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下仍不續簽的,則不能取得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協商不續簽怎么賠償呢?由以上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用人單位對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的賠償金跟勞動者在單位里工作的年限有關,也跟勞動者所處地區的平均工資有關,上述規定只是個大概參考,具體以勞動者與公司的協商結果為準。歡迎您繼續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