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
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
合同在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畢。這種情形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依
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
合同約定的義務,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了租賃物或按
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了租賃物,
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終止的情形。 二、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客觀情況的改變,雙方經協商約定終止
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情形。這種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的
合同,不影響出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不得因終止履行融資租賃
合同而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三、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爭議,經選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而導致
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 四、
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的條件出現而自動終止。 五、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而致
合同無法履行。 前述第二種和第三種融資租賃
合同的終止,不影響沒有
違約的一方向
違約的一方請求賠償、支付
違約金的權利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