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配偶不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了嗎?配偶仍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對繼承權的規定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繼承人死亡之后,由該兄弟姐妹的子女實現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二、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法律層面上,配偶是除了直系親屬以外跟被繼承人關系最親密的人,除非是配偶有一些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或者在立遺囑的時候把
遺產分給了配偶之外的其他人,不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的,配偶應該是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