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遺囑怎么寫?
一、 民法典打印遺囑怎么寫?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沒本人簽名無效。打印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當寫明: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
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
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
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
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
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
基準日,項目-
房產、存款、
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
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
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
執行人、相關
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
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二、 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
根據不同的遺囑方式來進行認定,如果無充分證據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這時候,就要滿足代書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如果聲稱是立遺囑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遺囑人的簽名,打印的遺囑被承認的概率也不大。
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財產情況,結合繼承人的認定處理情況來進行遺囑條款的處理,對于打印的遺囑有效性也是建立在上述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的,為了避免后期發生繼承矛盾糾紛,是可以進行遺囑公證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