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住房居住權大于產權嗎
一、公民住房居住權大于產權嗎?
住房居住權沒有大于產權,居住權和產權之間沒有可比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特征有哪些?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jù)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jù)或有關
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
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
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四、居住權的內容有哪些?
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其實居住權也很好理解的,就像是租了別人的房子,在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是享有居住權的。如果說居住權大于產權,其表現(xiàn)形式就是,哪怕原產權人把房子的產權轉讓給其他人了,也不影響到原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