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
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怎么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
合同成立地,由于
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
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
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
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
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
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
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
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3)當事人必須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4)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三、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是什么?(一)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標志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
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
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二)發生時間不同。
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
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的
合同,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三)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么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
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
合同不成立,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無效
合同因為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合同成立的地點也可以以
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律上對
合同成立的地點也有很明確的規定,確定
合同成立的地點,是避免發生
合同糾紛以后在法院
管轄權的這個問題上發布必要的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