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簽約地點怎么寫
一、勞動
合同簽約地點怎么寫?
勞動
合同簽約地點一般是公司,簽約地應該以實際簽約地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
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
合同簽訂地;
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
合同簽訂地。
二、勞動
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不簽勞動
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
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比绻萌藛挝槐黄扰c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司法實踐中勞動
合同的簽約地點大多就是
合同的履行地,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在其他地方跟勞動者簽
合同。其實,在勞動
合同當中就算沒有寫簽約地點
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簽約地點并不是勞動
合同當中的必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