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違約金
合同就解除了嗎?支付
違約金并不一定會解除
合同,
合同的解除雖然也是基于
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
違約金不同,并不屬于
違約責任方式,而僅僅是
合同違約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對于遲延履行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合同,對于其他
違約行為,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后,不需要再繼續履行
合同。
合同解除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
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無法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并支付
違約金?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
違約金,
違約金是對
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
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
違約金是對
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
合同與支付
違約金在這里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
違約金是對
違約方
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
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
違約行為與解除
合同并存。我國《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或
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
違約金過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說明,當事人對
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并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于”,即
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
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
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
違約金。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
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
合同為前提。補償性
違約金包括了因
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
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3、解除
合同不是承擔
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
違約金在內的
違約責任。我國合法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
合同協議的履行是需要嚴格按照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不管是簽訂
合同還是解除
合同,都是以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作為前提的,所以雙方可以決定在支付
違約金后是否繼續履行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