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商業秘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商業秘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版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權,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二、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秘密性。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實用性。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于商業秘密。(三)保密性。即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當權利人采取了能夠明示其保密意圖的措施,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四)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秘密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并能實現權利人竟記利益的目的。商業秘密并不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因為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所以一般不會在法庭上公開質證,或者說涉及商業秘密的糾紛不會公開審理。但商業秘密涉及的內容跟案情的審理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話,還是要向法庭提供相關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