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條財產
保全可以嗎?借條不還的,可以申請財產
保全處理,財產
保全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
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
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
執行。二、財產
保全的裁定
執行情況(一)
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二)
保全執行包括財產
保全、證據
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
保全為主。(三)
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
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
保全措施,
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匯報。(四)
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
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
執行公務證。(五)
保全執行必須依據
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
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
保全。(六)當事人申請
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
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
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后,立即制做
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
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七)被
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
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
執行。(八)
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后補辦。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對借條不還的人員申請財產
保全顯然是合法的,其目的在于對
違約人員的財產進行凍結,避免出現私自轉移的情況,后期在司法機關的審查后,如果確實屬于財產清償責任的,可以直接進行支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