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合同無效補充
合同有效嗎 一、主合無效了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主
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
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
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二、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的關系
在現實
合同管理過程中,有的
合同承辦人員往往在同一時間內,既擬訂了主
合同文本,又同時擬訂了補充
合同文本,即在雙方磋商談判后的第一時間內既要簽訂主
合同,同時還要簽訂補充
合同。既然在第一時間內能簽署主
合同和補充
合同,那為什么不能在第一時間內將二者合二為一,一次性地將二者要約定的內容在一份
合同中進行表述呢?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筆者認為,有的
合同承辦人員一是對補充
合同在
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作用認識不清,二是對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的關系認識不清,三是
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謂的“對縫
合同”。為此,筆者就自己的認識與看法,在此對補充
合同作一些探討。
(1)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來在
合同法中并沒有“主
合同”和“補充
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
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
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于補充
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
合同稱之為主
合同,而在其后雙方以主
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
合同。所謂主
合同,是指甲乙雙方經過反復磋商冾談,在第一時間內就某一標的交易或服務標的達成的協議。所謂補充
合同,是因為簽訂主
合同時某些約定一時無法展開,或者因主
合同的粗線條性未及說明,或者因主
合同某些約定有遺漏等等,雙方在主
合同基礎上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但當主
合同的履約條件、因素發生了相對不大地改變,而導致雙方履約出現障礙,雙方經磋商認為主
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時,在主
合同基礎上對某些約定進行“適當”地補充或修改而成立的協議,也可以稱其為補充
合同。此處所述“適當”一詞,從定量的角度來看,一般不會超過三個以上,如果超過三個以上,那就得另當別論了。
(2)補充
合同的作用補充
合同要表達的內容和作用,一般來說,一是對主
合同履行操作上的約定,具有可操作的實質意義。二是對主
合同中某些條款的意思解釋、說明和展開,具有備忘和統一認識的意義。三是對主
合同在簽訂時遺漏的項目進行補充的新約定,具有拾遺補漏完善
合同的意義。四是對主
合同某些條款進行強調,具有增強雙方共同遵守
合同約定不可
違約的意義。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前后銜接一脈相承,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具有“強身健體”,使主
合同更完善的作用。補充
合同不能破壞主
合同的基本要件或主要條款的約定,否則,補充
合同也就不能成其為補充
合同了。
(3)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的關系
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應該會有時間差,主
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
合同成立時間在后,這是補充
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所以,補充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屬
合同,補充
合同依附于主
合同而成立,沒有主
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
合同,這是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基本關系。當然,主
合同因為有了補充
合同,所以使得主
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因為如此,補充
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
合同為依托而表達的,如××××號
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系的實質體現。在日常
合同管理過程中,正因為有了補充
合同這種特殊形式,所以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
合同糾紛減少。當補充
合同的約定與主
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
執行,因為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
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
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
合同的原條款為準
執行,那么就失去了補充
合同存在的意義。
(4)補充
合同與
合同變
更如果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那么該補充
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
合同了。另外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前述“適當”的量,或者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
合同,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
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
合同變更。當然,變更
合同也是補充
合同的一種形式,但它的實質不是補充
合同,而只是以“補充
合同”的表象出現而已,即可以以補充
合同的形式,表達對主
合同或原
合同進行修改的意思。因為變更
合同也是以主
合同或原
合同的共識為基礎,如果沒有主
合同或原
合同的一些基本共識,當然不會出現
合同變更之實。
(5)第一時間內要對主
合同進行“補充”的方法
如果有的約定因為具有特殊性,在主
合同中不便表達,或者有的約定內容過多,在主
合同中難以表達,而這些內容又必須在第一時間與主
合同一起簽訂時,那么可以在主
合同中對此項內容采取“略述”或“點到”的方式進行約定,然后以括號的形式注明“(詳細內容見附件)”。附件的名稱可以有名,也可以無名。有名附件可以稱謂“會談紀要”、或“談判紀要”、或“備忘錄”。無名附件直接稱為附件一、附件二……,在無名附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地給附件賦予一個能表達中心內容的名稱。以附件形式對主
合同進行“補充”時,應該強調附件是主
合同的構成部份,與主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附件也要經雙方簽約代表簽字,加蓋
合同專用章,然后與主
合同一起加蓋騎縫章,以便保證附件的有效性和增強防偽功能。 主
合同是綱,補充
合同是目,綱舉目張,只有主
合同成立有效,補充
合同才能成立有效。補充
合同的性質是主
合同的從屬
合同,補充
合同不可能與主
合同一同產生,既然補充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屬
合同,那么補充
合同就只能在“補充”二字的意義上發揮作用。 2008年6月24日
合同無效補充
合同有效嗎?從上面關于主
合同和補充
合同協議的關系,就可以看出,當主
合同無效補充
合同是有效的。現實上中還有許多人對于
合同的問題是知之甚微。您如果還有不懂的,請咨詢,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