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上有無留置權問題 一、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二、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占有
但當事人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買賣
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
合同、運輸
合同、加工承擔
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
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占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占有。《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
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留置權,這說明法律已將留置財產的范圍擴大到了不動產,但它僅適用于建設工程
合同,不能擴大適用范圍。
三、分清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
1、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
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不動產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2、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與不動產相對。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訴訟
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
合同為基礎,并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因此,動產善意取得不是基于無效
合同,第三人強行“原始取得”所有權。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補正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占有公信力” 而發生的。
3、物權類型上: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
總的來說,關于不動產上有無留置權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當然,除此之外也希望您能夠分清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以免在法律概念上產生混淆!希望上文的內容可以幫到您。更多知識請聯系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