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與生父母繼承權是否成立?根據《收養法》第222 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
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外,還可依照《繼承法》第14 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
遺產;但是這種情況下,養子女并不是作專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繼承法》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
遺產。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屬關系的有關規定,并互相成為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于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制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
遺產,也并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
遺產的權利。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
遺產。”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
遺產。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后,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系不會簡單基于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
遺產的,盡可能生前對
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雖然在法律上規定了養子女是不能夠繼承生父母的相關
遺產,但是如果在生父母的生命后期養子女承擔了其相關的贍養義務的話,可以要求繼承部分生父母的財產,如果生父母在
遺產之中明確規定其親生子女可以繼承財產的話,那么養子女就可以繼承其生父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