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數罪并罰有幾種原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知道,治安處罰數罪并罰的原則主要是“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的原則。其中,又以并科原則為主,以限制加重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并科原則,又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者合并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處罰絕對相加、合并
執行的合并處罰原則。該原則主要適用于罰款處罰。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并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應當決定的最重的處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
執行處罰的合并處罰原則。該原則只適用于行政
拘留處罰。二、合并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基本適用規則(1)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采用并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
執行的罰款數額。(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
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將
拘留期限累加,決定
執行的
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
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則的精神,決定
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
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
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并
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
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并為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并改為罰款、行政
拘留。數過并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機關對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決定其
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的制度。適用數過并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