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案底對孩子有什么影響?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主要體現在政治審查上,可以存在不利的方面。緩刑是一種刑罰的
執行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附加適用緩刑的,需要確定緩刑的考驗期。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被判處刑事處罰會對子女參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如父母犯重大的刑事犯罪,子女對父母包庇的、子女對父母犯罪的行為不能劃清界限的、父母是從事活動的等,子女是無法參軍的。又如《公務員法》中第二十條的規定,直系親屬犯危害國家罪、嚴重的職務犯罪等,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但對于這些犯罪是不可能緩刑的。二、緩刑的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
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緩刑適用情況,對于父母被判緩刑的,也應當根據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來認定,子女在進行相關民事行為時,也有可能會對父母的檔案進行審查處理,這種情況下是肯定造成不利于子女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