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
保全法院能
執行嗎可以要求財產
保全。財產
保全時,是有不同的情況的,是作為擔保財產還是要查封的對方財產,如擔保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交雙方的婚姻證、戶口本并夫妻雙方在擔保函上簽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查封,不受影響。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
保全措施。如果在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受理
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
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
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
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
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
保全或訴前
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財產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
起訴前或者當事人
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
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如在
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
起訴離婚的,為防止另一方轉移、隱匿、處分等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方可以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
保全。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認為被告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為防止轉移財產,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
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債務系該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請對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
保全,但是,在
執行時,不能侵犯配偶的財產權。在
起訴離婚時,若一方認為對方可能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可以在
起訴離婚時,提出
保全相應財產的請求。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債權人在
起訴夫妻雙方時,如認為債務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的,也是可以申請
保全夫妻的共同財產。財產
保全是自愿的,人民法院不強制要求。申請財產
保全是先進行支付
保全費用沒支付給人民法院,在支付完成時,人民法院就會立即采取
保全。財產
保全的費用是根據財產的多少進行收取的,財產越多,那么收取的財產
保全費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