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
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不續簽怎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因不續簽勞動
合同取得的補償金需要支付補償金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 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 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 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公司在哪些情形可以不續簽勞動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續簽勞動
合同的這件事情上用人單位是比較被動的,因為法律上不允許以勞動
合同到期為由辭退職工,可是員工卻能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有權利選擇不續簽勞動
合同,公司有正當理由不續簽
合同的才能不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