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于
合同成立的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關于
合同成立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
合同的人,在
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
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合伙等)。無論訂約當事人的形態如何,
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
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
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
合同當事人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哪些
合同是無效
合同?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
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在法律層面上
合同成立跟
合同生效是兩回事,比如商品房買賣
合同簽字以后只代表
合同的成立,國家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必須要網簽備案,正式備案之后
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
合同成立后也不能隨便毀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