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休2天不休算加班工資怎么算?法律規定就是每周上班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每周上班時間超過40小時,就應按超過時間向勞動者發放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需要看具體情況的: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
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
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
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2、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4、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
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綜上所述,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工資支付的項目,包括計時工資,獎金,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