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下
量刑書后多久開庭?一般在下
量刑建議后的兩個月內開庭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由此,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并宣判,至長時間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時間為準。至于多久時間開庭,則由承辦法院根據案件實踐情況具體安排,只要沒有超過審限,均是合法的。二、案件的司法審理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
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
拘留。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審查
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決定。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于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后,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認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
量刑建議的情況,應當在法庭開庭之前,由法院對
量刑建設進行認定,但涉及到最后的判決是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的,并不是以檢察院的建設為最終判決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