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和遺贈扶養協議效力規定是什么?遺囑繼和遺贈扶養協議效力規定是兩者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生效條件的情況之下都是有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 扶養協議,同時又訂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
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可見,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
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里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后將其
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里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里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不著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里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戶”、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戶”遺贈財產的權利。遺囑繼承就是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是什么?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
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
遺產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于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里的,這是屬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簽訂的協議,一方同意撫養,另一方同意贈送
遺產,并且遺贈扶養協議在法律上的順序是優先于遺囑的,因此在繼承的順位上還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