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法院
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一、
遺產民法典院
管轄地是如何確定的?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
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
(三)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
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
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
管轄,或主要
遺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
第一,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
遺產的,那么需根據
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
遺產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
第三,
遺產中有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
二、
起訴繼承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遺產繼承訴訟證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一)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二)被繼承人主要
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
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五)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七)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
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八)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
遺產的有關證明;
(九)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十)其他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
遺產繼承如果引起了糾紛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但對于提起者就要先確定
管轄的法院地才能受到法院的受理,在一般的情況下被告在什么地方所
管轄法院就在哪里,所以,在處理之前就要多咨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