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權益包括哪些
商標權的取得分為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而當事人取得了
商標權,成為
商標權人后就會擁有相應的權益,也叫
商標權人的權利。那么您知道
商標權人權益具體包括了哪些內容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
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
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
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
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
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
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
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
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
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
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
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
商標權的兩個方面。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
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
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
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1、只限于
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2、只限于
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
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
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
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
合同約定,支付
商標使用費后在
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
商標。實質上,許可制度對于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
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
商標權是
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
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
商標所有權,原來的
商標權人喪失
商標專用權,即
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
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
合同,并應共同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經
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關于
商標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了四個,即上文中提到的轉讓權、許可權、禁止權以及專有使用權。具體的內容,您不妨在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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