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除包辦婚姻的時限為多久?
解除婚姻的法定期限多久?
撤銷婚姻的法定時限有不同的情況。
1、被強迫結婚
(1)如果婚姻被強迫,被脅迫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被脅迫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禁止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冒名登記婚姻
由于被假冒的人當時沒有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婚姻登記手續(xù),違反了自愿婚姻的原則。如果想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申請依法撤銷民政機關的婚姻登記。不能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
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行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被脅迫方向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銷婚姻關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身份證、結婚證;
2、可以證明被強迫婚姻的證據(jù)。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雖然登記是成為向外公開結婚主要標志,但實際上,有許多違法行為使婚姻成為非法和不受保護的。此時,您可以通過一方的申請請求解除婚姻。如果當事人在時限過后作出決定,則已經生效的該婚姻的撤銷被認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