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宅基地如何避免被無償收回縣政府有權征收嗎?
一、宅基地無償收回的情形
(一)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但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廠、商鋪等,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二)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采取“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而部分村民存在“一戶多宅”的現象,這一現象損害了其他村民的權益,因而“一戶多宅”這一現象是將要被取締的,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權,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戶主須繳納給村集體一部分資金。
(三)宅基地長時間閑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則就是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閑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兩年以上沒有修建,或者農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閑置,這些情況下,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四)超出規定面積
從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起,農民領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證和經營證,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規范化管理。按照規定,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超過規定范圍,對于超出規定范圍的部分,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律師說法:宅基地可以自由流轉嗎?如何避免被無償收回?
二、縣政府是否有權征收宅基地?
縣政府無權征收宅基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集體土地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因此,縣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沒有征地批準文件的征收是違法征收。
如果縣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進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可知該條例調整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質屬于集體土地,不在該條例調整范圍之內。因此,縣政府根據該條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征收宅基地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