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
合同相關的法律常識:
1、租房
合同是否必須要簽,是否必須用書面的形式
近年來,人們法律常識逐步提高,對于租房
合同的關注也越來越注重,書面
合同逐漸代替口頭租房
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由此可見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采用口頭租賃
合同或者書面租賃
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
合同。但是采用口頭
合同風險較大,房天下建議,即使是租期短,也要訂立書面
合同,大限度的保證自己的權益。
2、定期租房
合同與不定期租房
合同。
顧名思義,定期
合同是指租賃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
合同,相反,不定期
合同是指沒有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我們平常所簽的一般是一年期、兩年期的定期
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況的
合同屬于不定期
合同:
(1)租期超過6個月但未訂立書面
合同的;
(2)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的。對于不定期
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隨時通知解除不定期租賃
合同并不負
違約責任。比如甲乙雙方訂立了一年租房
合同,但是一年后乙繼續住在房屋內,并且沒有和甲訂立新的租房
合同,乙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甲解除
合同,并且不支付
違約金。
3、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租房
合同
無論租期是否到期,租賃雙方都可以申請解除租房
合同,只不過會涉及到
違約的責任問題。正常情況下,房東提前收回房屋或者租客提前退租是由
違約方承擔責任,并支付
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現
合同中約定或者一方
違約導致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時,守約方可以解除
合同,并不負
違約責任。對房東而言,租客無故拖欠房租、故意破壞房屋設施、在出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等情況,房東可以解除
合同。對于租客而言,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可以解除
合同。
二、租房押金和
違約金的法律常識
租房交押金基本上是租賃市場上的一種共識,而租客
違約,押金不退也成為了一種默認的規則。實際上,押金和
違約金是兩種概念,押金是為了督促承租人履行租賃
合同,合理使用房屋而設定的。它是一種事先交付并且租賃期滿需要退回的保證金,一般是租客支付。而
違約金是指租賃一方做出
違約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時需要賠償的金額。它是一種事后支付的賠償金,無論是租客還是房東,都有可能因
違約而支付
違約金。押金和
違約金不同,房東不得無故扣除租客的押金。如果產生損失,租客支付賠償金后,押金應如數退還。現實生活中,為了支付方便,房東往往將押金當成
違約金或賠償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