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貸款人不同,借款
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
合同和民間借款
合同。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后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
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
合同一般是沒有利息的。后者由當事人約定,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
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
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后者是實踐
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
合同成立。 4、
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后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該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可見,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依法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
基金會和其他
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從理論上看,原因如下: 1、規范企業的經營范圍。企業應當在自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2、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否則,會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 《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可見,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受其經營范圍限制的。 綜上所述,企業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