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搶注
商標初審公告時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
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2、在取得
商標注冊證后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3、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的情況下,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所以,被侵權企業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4、申請撤銷搶注
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
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
商標。”若被惡意搶注的
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可以通過撤銷三年不使用
商標及同時申請
商標注冊的途徑取得該
商標權利。5、通過談判協商受讓該
商標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商標權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被惡意搶注的
商標權利人通常要花費幾萬、幾百萬甚至千萬的代價購買(受讓)該
商標。
商標的惡意搶注行為并不是絕對不能避免的,像是本人的
商標如果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就應該及時申請注冊,申請注冊成功以后平時也要做好保護
商標權的一些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