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在設立有限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如果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按照《
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
離婚訴訟中夫妻作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 首先,如果是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屬于法律上獨立的“人”,那么債務就由公司資產償還,除了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或者其他情形,一般不會涉及到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是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非合伙人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則要看舉債人舉債時是否經對方同意,以及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對于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企業,一般情況配偶一方需要承擔債務。 最后,夫妻雙方在設立有限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如果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按照《
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