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未滿一年應該返回彩禮嗎結婚未滿一年可以退彩禮,但是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結完婚之后,卻沒有在一起共同的生活可以返還。對于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具體來說: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為條件。2、要求返還的財產確屬彩禮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二、
離婚時返還彩禮要注意什么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辦理時,案件的婚姻原告應該遞交案件的證據,要求返還婚姻彩禮。但是對方如能夠證明與對方共同生活的,或者彩禮用于婚姻生活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審理彩禮的退還時,可以不予返還,保護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