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嗎?
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嗎?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危險犯與結果犯一樣,既有既遂形態,也有未遂形態。險犯中的犯罪行為著手與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可能同步的,二者之間總會或長或短地有段距離。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就構成危險犯的未遂。在危險狀態出現后雖已經成立危險犯,而是危險犯的既遂還是未遂,則應當遵從我國刑法總則對犯罪未遂、既遂特征的規定,即看行為人是否得逞。二、危險犯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危險犯犯罪中止的界定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危險犯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危險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就已經構成既遂了。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時間條件:中止行為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或實行階段,既遂之前。(2)主觀條件: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棄了自認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動機在所不問。(3)客觀條件:在實行行為終了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實行行為終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行為人親自積極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結果的發生。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實施某特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險,但是雖然實施了該特定行為,由于主觀亦或者是主觀原因,導致危險犯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的,就會構成犯罪未遂。相比其他抽象危險犯,未遂的犯罪主體需要承擔的刑罰會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