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
執行行政強制
執行的情形
一、終結
執行行政強制
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
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
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
執行中或者
執行完畢后,據以
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
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二、中止
執行行政強制
執行的情形
中止
執行的情形包括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第三人有理由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等。終結
執行的情形包括公民死亡無
遺產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無承受人;
執行標的滅失;行政決定被撤銷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
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
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
執行滿三年未恢復
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