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面
起訴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yǎng)子女的付出,一方
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婚姻法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fā)生糾紛,所以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這里跟大家說明一下,雙方只要結婚之后,雙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是工資、獎金、提成或者是自己炒股掙的錢,都是,在
離婚的時候也是一人一半的,即便對方從結婚以后沒有上班,沒有掙過一分錢,但是還會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