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駕駛摩托車在公路上行駛時,行人李某某從車行方向由左往右橫過公路,避讓不及,撞倒在地。吳某某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駕車逃離現場,回家停好摩托車后又馬上跑回現場,與圍觀群眾一起把李送往醫院搶救(但未說是他駕車撞傷的),當晚李某某搶救無效死亡。后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由于無現場目擊證人,公安機關無法查明吳某某有無違章行為,遂以駕車逃逸為由,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認定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公安機關以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吳某某構成犯罪為由,未予批準
逮捕。
由于交通肇事罪必須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根據犯罪嫌疑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及危害后果大小來確定他的刑事責任。本案責任認定是一種推定責任,是程序上的認定,只能作為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的依據。如不能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無違章行為,根據“疑罪從無”的精神,應當認定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
1.本案未查明吳某某有無違章行為,缺乏構罪要件。《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條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也就是要有違章行為,并且違章行為與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而本案未查明吳某某有無違章行為,缺乏構罪要件。國務院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個行政法規,可以作為認定是否違章的依據,但本案中吳某某的違章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違章,而是事故發生后的違章,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不能簡單引用司法解釋認定吳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交通法規,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也不能依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來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書不能直接作為認定刑事責任的依據。從法律效力來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只能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不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而應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3.審查證據時必須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書進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證實肇事人事故責任的有無或大小的證據,是判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應給予肇事行為人何種刑事處罰的重要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應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同時,根據《關于嚴格
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作為一種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庭審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在審查案件時必須就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審查,不能想當然地只看認定結果,而不管認定過程。
4.刑事訴訟法證明法則要求證據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并且結論具有惟一性、排他性,而推定責任不具有認定犯罪嫌疑人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惟一性,因此根據“疑罪從無”的精神,只能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批準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