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的區別是怎樣的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而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
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
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訂立與
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
合同訂立是
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
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
合同的成立;
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
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
合同的訂立可有
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后果,而
合同成立僅是
合同訂立的積極后果。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1)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
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
合同成立是
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
合同不成立,
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
合同,也就無所謂
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2)
合同的成立是認定
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
合同才會發生
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
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
合同的效力。(3)
合同的成立是區分
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
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
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
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
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
合同關系,一方違反
合同的,才會發生
合同的
違約責任。一般的
合同在
合同成立雙方簽字完成時就已經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雙方都要根據
合同的條款來履行
合同的義務和權利,如果有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義務與權利,那么就是屬于
違約的一方,需要根據
合同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