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通常由誰
管轄?
行政處罰通常由有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是稅務機關等相關機關來進行
管轄。
行政處罰的
管轄包括的內容主要是:(一)級別
管轄 級別
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
行政處罰方面的分工。根據行政違法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及應給予的
行政處罰等的不同,行政機關依級別的高低分別行使
行政處罰的
管轄權。(二)指定
管轄 指定
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
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有權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個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進行
管轄、實施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
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
管轄。”這里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就是有權進行指定的機關,它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上一級行政機關。因為指定
管轄實質上是行政機關依行政領導權所做出的一種決定,在兩個涉及
管轄爭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同屬于一個行政機關時,由該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指定是沒有問題的,但當兩個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不是同一行政機關時,上一級行政機關顯然無權對此作出決定,就必須由對兩個行政機關都有行政領導權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三)職能
管轄 職能
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職能對
行政處罰案件
管轄所作的分工。違反了哪個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就應當由對該行政管理事項享有管理權和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這是行政管理專業化的要求。二、
行政處罰的地域
管轄規定是什么?地域
管轄 地域
管轄是指同種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
行政處罰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這是地域
管轄的一般原則。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作為確定行政機關
管轄的基礎,操作起來比較簡便,容易判知。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性或呈持續狀態的,那么每一個階段所經過的地域,均可視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各該地域的行政機關都可依法行使
行政處罰的
管轄權。
行政處罰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重要的,這里的
行政處罰主要指的就是進行一些行政罰款或者是行政
拘留口頭的警告等等,而對于不同的一些行政罰款的種類,他可能會涉及到不同的行政機關的
管轄,比如說最常見的就是違反交通規則就由公安機關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