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如何賠償員工現在有很多的企業會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倒閉,根據勞動法,企業倒閉之后企業應該先有限清償破產費用以及公益的債務,其次就是員工的補償費用了,那么企業應該如何賠償員工呢?下面我們就來談談企業倒閉如何賠償員工的問題。
一、公司破產員工補償怎么算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
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于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
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說明了企業倒閉如何賠償員工的問題,此時企業需要賠償給員工的金額包括職工應得薪酬、社會基本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費用和應有補償金等,如果企業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的話,職工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