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法院是哪個?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管轄,所以關于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自然應當由案涉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合同糾紛、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管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適用專屬
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
管轄法院。二、
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地確定法律依據有哪些?1、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一般由
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
管轄,但
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3、《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4、《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糾紛的
管轄法院確定的一般是按照被告所在地和
合同履行地為基本原則,但是對于特殊糾紛就應當適用特殊原,原則上建設工程糾紛是屬于
合同糾紛,但是由于建設工程糾紛多發生在工程的建設地,所以也屬于是
合同的履行地,本質上還是適用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