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書下達不
拘留可以嗎?
行政處罰書下達不
拘留可以,公安機關是有權利做出相關的決定的。如果公安機關不
執行的,當事人是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法院進行投訴舉報的。行政
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
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
拘留證。2、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3、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4、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二、行政
拘留的規定是什么?行政
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
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
行政處罰。(1)行政
拘留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
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5)行政
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我們國家對于
行政處罰書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都必須要嚴格的來進行
執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的話,他們如果生活沒有達到行政
拘留的程度,就不需要進行這方面的一個處罰,這是公安機關所擁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