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
合同如何賠償?《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
合同不續簽要提早多久通知?一般情況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
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
執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
合同的繼續履行。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
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
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公司無故的不續簽勞動
合同必定就要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而對于補償的標準就要結合勞動者實際的工齡還有實際的收入來進行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話,那么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