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時效過期啦怎么辦?
遺產訴訟時效過期啦可以私底下找對方進行協商,否則的話也可以向法院進行
起訴,至于能否勝訴的話,主要是看對方的抗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且是專屬
管轄。請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被繼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
遺產所在地一般指相對價值最大的
遺產所在地。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
遺產所在地不在同一轄區,那么兩個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實踐中,有原告針對同一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分別就不同
遺產向不同的法院
起訴,那么是不是就由兩個法院分別審理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
管轄權的不同法院
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也就是說,同一個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案件不應拆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一審法院審理,當然結案后又發現有其他
遺產的不在此限。二、
遺產繼承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繼承人即喪失勝訴權。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
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
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
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訴訟時效一旦經過的話,即使到法院進行訴訟,勝訴的權利也是不能夠得到保障的,因此大家必須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進行一定的權利主張或者從事一定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比如說
遺產方面的糾紛就很容易導致訴訟時效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