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簽,不會影響責任書的法律效力。
交警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依法需要送達事故當事人,但是當事人是否簽收,不影響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另外,事故當事人如果認為事故責任認定不合法合理,需要在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過期則生效。
一旦立案交警部門通知當事人去簽收事故責任鑒定書,就說明立案交警部門已經做出對該起事故的責任鑒定,當事人簽不簽都不會改變這個責任鑒定。簽字只表示當事人知曉了這個鑒定,并非接受了這個鑒定;不簽收交警會在一周內郵寄到你住址視同你簽收或直接寫“拒簽”。即使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也應當接收,這樣可以對持有異議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認真審讀,仔細研判,以便從中找出具體的錯誤之處。按照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后者在受理后需在30日內做出復核結論。
如果對方拒絕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交警部門可以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向當事人出具一個單方面的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可以據此向法院進行
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向法院
起訴之前所花費的一些修理費用,當事人可以先行墊付,之后再通過訴訟向對方進行追償。如果對方購買了其他的商業
保險的話,也可以先向
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再由
保險公司通過訴訟向對方車主進行追償。